67岁女员工至今无法退休,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仍败诉!|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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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游新闻 记者 胡磊 实习生 陈芷萱
本该55周岁在2008年12月就可以退休的马啸,12年过去了,已经67岁依然没能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到退休金。
回想自己在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工作的20多年,马啸认为自己一直尽职尽责,但因相关部门的无故为难,“致使我到现在都无法办理退休”,这也意味着马啸无法领到相应生活保障的退休金。
这一切的背后,是一场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官司。
马啸曾经是公务员。1986年因工作调动,她从自贡市富顺县来到了宜宾市翠屏区,在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区政府直属的事业机构)工作了16年,其个人档案也一直存放在区档案馆。
而事情缘于区物资总会的改制。
199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精简机构及人员编制为目的的机构改革。2001年9月17日,翠屏区作出《关于宜宾市翠屏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再保留区物资总会,其行政职能并入区经济贸易局。
2001年12月28日,区财政局报告了原区物资总会资产及人员整体转制债权、债务审核情况后,2002年1月14日区政府正式作出区府函[2002]4号《关于同意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原区物资总会整体从政府机构剥离并改制为民营企业”。该批复文件指明,在原区物资总会机关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政策剥离后,日常管理交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
2002年3月18日,区人事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继作出了《关于对<关于将物资总会在职人员工资关系转出经贸局的报告>的批复》,同意区府函[2002]4号文件精神,并且将原区物资总会的公务员马啸、潘仲成、陈健等3人的公务员身份,以及周勤、周黔等2人的机关工人身份随改制自动解除,其工资关系也从2002年3月起转出机关。
“按照机构改革的一系列文件,原宜宾市翠屏区物资总会整体划转后,依法成立了民营企业即四川省宜宾市昂的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昂的公司)。”马啸称,2005年10月10日,昂的公司经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成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组建完成后,昂的商贸公司将翠屏区政府留给总会组建新的民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25.03万元退还翠屏区财政局,并报告了宜宾市翠屏区政府。2005年11月起,昂的公司持区政府、区财管和区人事局的相关文件分数次将原翠屏区物资总会名下的八宗资产过户到了昂的公司名下。
昂的公司正式成立后,时年52岁的马啸也正式从体制内转到了体制外,从一名公务员变成了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年满55岁的马啸向翠屏区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
“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无法提取到我的个人档案,所以没法办理退休。”马啸称,社保局工作人员说是区领导打了招呼不同意提取,当她多次询问原因以及相关依据时,工作人员回复没有文件。
马啸称,按照劳动法要求,她满足办理退休的所有条件。马啸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显示,马啸于1972年参加工作,初次缴纳养老保险是在1992年4月,截至2020年11月份其累计缴纳了309个月,合计25年零9个月。
8月26日,社会保险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窗口工作人员一直给马啸解释的是:没有档案就不能办理。“不是我们不给她办理,是她没有给我们提供她的原始档案,我们作为经办机构,必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后才能够办理。”
“至于她能不能提取到个人档案又是另外一回事。”该工作人员表示,“昂的公司是一个改制公司,马啸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工作的,在自动缴费那项必须要提供原始的档案材料。可以通过复印或者提取的方式,提到我们社保经办单位来进行审核,但她没提供过来。”
该工作人员表示,当年企业改制涉及到很多问题,“但是不管什么原因,我们只需要你提供个人档案、身份证件和相应资料就能顺利办理。”
马啸称,她曾多次去到存放其个人档案的组织部,均无法提取到档案,甚至已经在复印到了档案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盖章而导致复印的档案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无法办理退休,但马啸得以继续在昂的公司工作,并且能够获得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报酬。但2017年起,一切又发生了变化。
2017年7月28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申请注销原物资总会及下属企业已过户到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决定》,决定同意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销原翠屏区物资总会,以及下属企业已经过户到昂的公司名下的八宗资产依法收回。
2019年,区政府正式作出1号《收回决定》,决定收回原区物资总会已转移登记至昂的公司的资产,登记至区商务局名下,已拆迁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区商务局收取。自此之后,昂的公司没有了任何资产,马啸也没有了任何收入。“人老了看病没有一分钱医保,没有退休养老金,目前我已经无法正常生活了。”马啸说道。
“但让人疑惑的是,这两份文件都没有下发送达给昂的公司。”马啸称,2005年10月10日新的民营企业“宜宾昂的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并报告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时,也没有得到任何通知。
马啸认为, 2002年翠屏区政府108号文件涉及昂的公司的切身利益,然而昂的公司却从未收到过文件,这不合常理。
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昂的公司对翠屏区政府作出的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不服,向宜宾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2月2日,宜宾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知昂的公司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随后,昂的公司提交了补正后的复议申请有关材料。2月11日,宜宾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区政府作出的108号文件是在区委主导下基于党政机构改革所制定的相关依据或措施,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对昂的公司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昂的公司不服,遂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宜宾市中院认为,翠屏区政府作出区府发108号《关于停止执行物资总会“整体划转”改革的通知》文件,是基于党政机构改革所制定的关于原翠屏区物资总会机构改革的相关文件,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且昂的公司2018年申请对2002年的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早已超过行政复议的期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昂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区政府分别作出的两份收回决定,昂的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昂的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作出了行政裁定,认为昂的公司起诉请求撤销翠屏区政府作出的1号《收回决定》,仍属于宜宾市对2001年实行党政机构改革时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的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川当地两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昂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据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难以支持。
当问及马啸觉得这两份文件和自己被拒绝办理退休有什么关系时,马啸似乎也讲不明白,但67岁不能办理退休的事实就摆在眼前。
9月14日,马啸说自己的退休手续仍然无法办理,“理论上自己还在上班”。